首页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四章 错案责任确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错案责任确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错案,由本院检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确认。 经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错案,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确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