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追究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查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受理。

控告申诉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本院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