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 第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