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