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