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