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