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