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