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监督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原审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