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