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六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