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

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

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

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