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