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