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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请示

第四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 第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之前报送… 第九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书面请示一式三份。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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