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章 请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请示 第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