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