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章 请示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请示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