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