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结果附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