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押、冻结款物,如果有孳息也应一并上缴或返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