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和社会公益性款物被扣押、冻结的,应当在结案时返还。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