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