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察院每半年应对本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上级检察院应适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