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冻结款物时,应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员应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重新封存,由保管员清点验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