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保管员应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霉、防虫、防盗等措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