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条 对违禁品应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扩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