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应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对大宗物品应指定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封存保管。 对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