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八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建帐设卡,做到一案一帐,一物一卡。 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