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七条 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保管员应在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对贵重小物品应装入透明袋封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