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向财务部门移交现金时,财务部门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