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四条 扣押款应逐案设立明细帐,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严格收付手续。 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并能证明案情的钱币、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