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