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3. 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机关随案移送的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29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