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