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机关随案移送的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