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树立救助意识,全面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告知其申请救助的方式,及时按程序提供救助。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了解被害方诉求,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合理进行赔偿,促进当事人和解。对于被害方确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