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