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