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处理是否适当;
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处理是否适当;
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