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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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