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