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事项,检察辅助人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辅助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检察官作出错误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检察官授意、指使检察辅助人员实施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由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检察辅助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