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对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办案事项的决定承担司法责任。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事项,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因签发法律文书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要求检察官复核,检察官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要求进行复核并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官共同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决定的,对改变部分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要求检察官复核,检察官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要求进行复核并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官共同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决定的,对改变部分承担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