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独任检察官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由主办检察官、检察官共同承担司法责任。主办检察官对其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司法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导致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作出错误决定的,主要由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