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跨国(边)境司法协作 第五十六条 办理跨国网络犯罪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加强国际司法协作,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协… 第五十七条 地方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我国与被请求国间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对…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参加现场移交境外证据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境外收集的证据,应当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以及证据的移交、保管、转换等程序是否连续、规范。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网络犯罪案件,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协助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