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六章 跨国(边)境司法协作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跨国(边)境司法协作 第五十七条 地方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我国与被请求国间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申请。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