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内容并予以固定的,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使用人、保管人;

所提取数据内容的原始存储路径,提取的工具、方法、过程等信息,是否一并提取相关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等信息;

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