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原始存储介质制作数据镜像予以提取固定的,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使用人、保管人;
是否附有制作数据镜像的工具、方法、过程等必要信息;
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使用人、保管人;
是否附有制作数据镜像的工具、方法、过程等必要信息;
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