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取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验和鉴定。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冻结电子数据; 调取电子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