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已复查纠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和执行赔偿决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