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四十四条 对已复查纠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